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绿化、美化城市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城市园林绿地、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
前款所称城市园林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城市道路绿地。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普及和宣传教育,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园林绿化建设,重视园林绿化管理和科学技术工作,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第五条 福建省建设委员会主管全省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市、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城市园林绿化,有权劝阻和检举、揭发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
对城市园林绿化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园林绿化规划。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共同编制。
城市园林绿化详细规划,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规划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第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确定为园林绿化用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使用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的,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九条 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用地面积(包括水面面积)在20公顷(含20公顷)以上的公园总体规划方案由地(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条 各项建设项目应当留足园林绿化用地,其园林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分别为:
(一)新建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区不低于25%,其中居住小区还应按居住人口人均1平方米以上标准建设公共绿地;
(二)新建区的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旧城改造区扩建的主干道不低于15%,次干道不低于10%;
(三)城市园林绿化苗圃、草圃、花圃、盆景基地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低于建成区面积的2%;
(五)新建有大气污染的建设项目不低于30%,并应按有关规定营造卫生防护林带;
(六)公园不低于陆地面积的70%。第十一条 单位和居住区园林绿化、居住小区现有园林绿化用地低于前条规定要求,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限期绿化,不得闲置,不得他用。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投资。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第十条规定的比例核实园林绿化规划面积;未达到要求的,不得核发。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竣工后一年内,按照设计方案的要求完成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附属的园林绿化建设费用,必须列入建设项目投资总概算。第十四条 占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具有相应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爱体育。
承担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执行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规范和施工规程,确保质量。第十五条 城市公共绿地和城市道路绿化的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有偿使用费和新菜地建设基金。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现有城市园林绿地。因特殊需要临时使用园林绿地的,须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并缴纳临时使用费后,方可使用。因使用造成园林绿地损害的,由使用单位负责恢复或赔偿。第十七条 城市园林绿地的管理养护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城市树木管理养护依下列规定:
(一)由国家投资、群众义务种植的树木和风景林,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所属专业管理机构管理养护;
(三)居住小区、居住区内的树木,由房地产产权单位或街道种植的,归该产权单位或街道管理养护;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园林绿化,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爱体育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提高城市绿地率、绿化覆盖率和人均公共绿地水平。?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等绿化义务,爱护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并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第六条 本市城市绿化工作,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权范围,各自负责。?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七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便民、利民为原则,广植树木,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等。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不得擅自改变;部分地域绿地系统规划确需改变的,应当征求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按该地域绿地总量不得减少的原则落实新的规划绿地,爱体育依照绿地系统规划审批权限一并报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按照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按年度有计划地组织绿化建设。第八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对已建成的城市绿地和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生产绿地和城市主要道路、铁路、公路、山体、江河湖泊管理范围沿线绿地以及其他景观、生态保护需要控制的区域,划定规划绿地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进行与城市绿化不相关的建设。?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绿化用地所占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在建筑密度一区内的居住区不低于25%,其中公共绿地按居住人口规模人均不少于0.5平方米;在建筑密度二区内的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公共绿地按居住人口规模人均不少于0.8平方米;在建筑密度三区内的居住区不低于35%,其中公共绿地按居住人口规模人均不少于1平方米;
(三)交通枢纽、工业企业不低于25%,其中产生有害气体及其他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设立宽度50米以上的防护林带;?
(四)学校、医院、科研机构、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机构、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五)园林景观道路不低于40%;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不低于30%,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不低于25%,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不低于20%.
因特殊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标准的,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降低比例,爱体育但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70%,并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缴纳绿化补偿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在本地段内安排绿化建设。?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建设维护资金中按一定比例安排绿化经费,用于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的绿化建设和维护。?
建设单位进行工程建设,旧区改建按照建筑造价的1%—2%,新区开发按照建筑造价的2%—3%,安排用于本单位配套的绿化建设,并纳入工程总概算。?
市政工程的绿化建设投资按照绿化规划实际预算列支,交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由所在地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级以上风景林地、跨地区干道绿化带以及重大市政工程的绿化设计方案,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